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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

堕胎权究竟是谁的?

作者:岳颖


2019515日及17日,美国阿拉巴马州和密苏里州先后通过“反堕胎”法案,规定除挽救孕妇的生命之外,禁止女性在怀孕的任何阶段堕胎。同时阿拉巴马州议会法案规定,如果医生违规帮助孕妇堕胎,最高可被判刑99年。

即使是在当下,立法禁止堕胎也不是稀有的事情。在最近的两州之外,美国还有16个州立法限制堕胎。在全球范围内,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限制堕胎,比如印度、菲律宾、爱尔兰、黎巴嫩、智利……

反对堕胎大致有两种理由。从宗教上看,部分国家认为人的“灵魂”是在卵子受精后14天进入胚胎,这之后的堕胎违反了宗教伦理;另一些人则从世俗权利的角度,认为胎儿同样拥有平等的权利。支持女性拥有堕胎权利,就需要这两种说法提出回应。我认为,回应的关键在于需要对“人”及其权利进行明确的定义,从而摆脱伦理道德层面似是而非的讨论。

权利主体应当是法律规定上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然而胎儿在母体内,没有与社会发生直接关系,没有形成“人”的全部生理条件,在未脱离母体前,并不具备享受完整人权的资格,不应像受孕女性一样受合法权利的保护。

性和生育是女性天生的自由,一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有权决定在意外情况降临时是否过渡到母亲的角色,这一权利不能因为性别的天然分工得到抹杀。如果女性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怀孕,那么以“胎儿的生命”为由作为强加给女性身体无法反抗的枷锁,是对女性权利的不尊重。

20177月,印度一名10岁女孩被叔叔强奸后怀孕,最高法院驳回了她的堕胎请求,她成了印度最年轻的母亲。反堕胎法案,无疑以胎儿的生命权名义剥夺了女性最基本的人权,也是模糊了权利优先级别从而滥用道德绑架的悲哀。

在“尊重生命”的旗号下,未成年少女强奸致孕的危害性遭到了漠视,一个社会自由人的生命健康权完全让步于未出世的胎儿权利,令人唏嘘。

孕育生命本身是人类社会的温情过程,而外界因素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其过程的坎坷波折。作为生命的孕育者和母亲角色的承担者,受孕女性的特殊位置也因得到社会的包容和理解。一般而言,堕胎也是受孕女性的客观不利因素占据母性上风的无奈之举。

堕胎权与生育权都应归属女性对自己身体掌握的权利。孕育生命与否,应是个人与家庭的考量,国家势力不应进行强行渗透。国家通过强制手段与女性争夺身体的行为,代表着一个国家对于女性这一弱势群体的人权尊重程度。

女性的身体,应该由女性自己做主。堕胎权,应该是属于女性的。



编辑:qxti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