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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

博士生分流,不能一“退”了之

来源:清新时报 作者:欧阳楚可


自从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下简称《意见》)、《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基本规范》(下简称《规范》)等文件,要求高校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以来,对博士研究生“严进严出”成为各大高校的共识。近日,延边大学一次性清退136名研究生,其中有14名博士生;河北工业大学一次性清退143名博士生。然而,这“严把质量关”的关键,却还是以“退”为主。

例如,《意见》中这样写道:“畅通分流渠道,加强对不合格学生的淘汰力度,激发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则写道:“制定研究生分流与淘汰办法。制定研究生课程学习、中期考核、资格考试和学位论文开题等各阶段的分流与淘汰办法。”虽然说要畅通“分流”渠道,但是具体只言“淘汰”。对学习、研究工作具有困难的研究生的帮扶工作、淘汰之外的分流工作并未涉及。

“分流”是指在毕业与退学之间提供多种出路方式。常见的分流方式有多种,包括转硕士毕业、只发予毕业证而不发予学位证等。然而,目前各文件、各大高校都未将这些“其它分流措施”制度化、规范化。 “转硕士”是特殊情况,“延毕”乃至“退学”是正常情况的现象仍是主流。

“严出”并不一定要代表“不行就退学”。建立多种分流机制,让学业困难的研究生有多种出路选择,才是更好的制度设计。

“行而上学,不行退学”看似是一种公平的举动,但是却无形中提高了每一个人的读博风险。辛苦数年、一无所获,只能拿着硕士文凭乃至本科文凭去找工作,这对于不幸退学的博士生是一项困难又令人难过的事情。他们将不得不与比自己年轻很多的人竞争相同的岗位,丧失了自己的经历优势。因此,对于学习困难的博士生,设计多种分流模式,才是更加高效、更加人行化的举动。

《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规定: “各院系应当完善考核要求和分流与退出制度。”但是各院系的分流制度,却仍是以“退”为主。

以机械系为例:《2019机械工程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中规定:“在博士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前2年还未通过资格考试者,应结束学业并办理离校手续。”“中期检查通过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否则,应结束学业并办理退学手续。”自然,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也是“予以退学处理”的。至于其它分流措施,培养方案中并未涉及。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转硕士”等行为事实存在,但因为规定的模糊性,目前实际操作中,“转硕士”被认为是特殊、令人羞耻的行为。

学业、研究水平合格者不能毕业,予以分流,本是“理应如此”。但是将“分流”窄化为“退学”,实在是有点不近人情。将多种分流措施制度化、规范化,成为一种毕业之外的正常选择,才是对学生的进一步负责。


编辑:wux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