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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
前不久,“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了热议。10月28日,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未经其同意强制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由,将其起诉。11月1日,富阳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是不是侵权了?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我们还不能得出结论。不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比照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其不仅单方面安装了人脸识别机器,而且如果用户不注册人脸识别权限,哪怕是像郭教授这样的年卡会员都无法正常入园,也无法办理退卡退费手续,这实际上是强迫消费者提供人脸数据,因此郭教授才会认为动物园此举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作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郭教授维护的不仅仅是普通的消费者权利,而是自己的“脸权”。何为“脸权”?通俗来讲,就是保护我们的人脸数据不被强用、滥用、盗用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脸权”可能受到侵害,而只是怀着平静甚至乐观的态度看待人脸识别技术的普及。但试想,如果任何商家都能以安检等名义大搞人脸识别,而提供技术的企业又缺乏相应规范,这背后便有可能形成规模不可估量的黑色产业。当人脸识别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门禁、支付等关乎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景,可以想象,如果缺少必要的管理,人脸数据的广泛采集将会带来巨大的风险。
然而,郭教授想要维护自己的“脸权”,援引的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法律条文,这影射出目前针对生物数据保护的立法仍不完善。“对人们生物特征的保护,例如虹膜、人脸、指纹等的保护,都没有被写进现有法律,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责任边界,如何使用、处理和销毁信息,法律都未具体规定。”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道。关于生物数据保护的立法久久缺位,其中一种原因是担心过早的立法会限制技术的发展,主张先任技术“野蛮生长”,直至发生了问题再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但是,生物数据的泄露远比一条密码的泄露更严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表示:“个体的生物信息,包括人脸、基因、指纹、虹膜与步态等,均具有不可更改性。所以,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包括法律在内的诸多手段,都难以提供有效的救济。相应的风险完全不可逆,根本不可能恢复到泄露之前的基本状态。”由此可见,搁置生物数据保护的立法工作,将是对公民的隐私和安全的不负责。
另一种看法是,正如郭教授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规范动物园的行为,目前已有的法律也足够应对生物识别技术出现的问题。但并非人人都拥有法理学院副教授这般敏锐的法律意识,对于其它缺少相关知识的普通人而言,辨别企业应用生物识别技术时的侵权行为是很困难的,即便敏锐如郭教授,也是在动物园全面安装完人脸识别系统后才能进行消费者的事后监督,而正如前文所说,事后监督对于信息泄露事故来说属实太迟,也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力。因此,完善相关立法,理清谁有资格使用人脸识别,谁有资格提供技术、保管信息,对相关企业实行资质审核,才能真正防止技术的滥用。
所幸在于,“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来得还不算太晚,这一案或许能推动相关立法的进展,让我们的“颜面”能够真正依靠法律来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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