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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
5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尽管立法期间对离婚冷静期的反对声占据上风,《民法典》中依然保留了协议离婚的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我看来,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既缺乏正当性基础,又起不到立法者想要的作用。
支持离婚冷静期的观点主要是基于近年来中国离婚率和复婚率较高,规定离婚冷静期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现象的发生。然而,这一观点存在逻辑上的谬误。中国2019年有950万例结婚,415万例离婚,导致离婚率高的原因并不一定是冲动离婚,还有可能是冲动结婚,即便离婚后再复婚的几率高,也不能排除由于房地产政策等原因“假离婚”的情况。更何况“清官难断家务事”,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又如何能判断有多少夫妻属于冲动离婚呢?在缺乏有效数据支撑的情况下,一刀切地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约束所有协议离婚的夫妻,无疑是用整个群体的牺牲换取少数利益的实现。
然而,撤销离婚申请是否意味着夫妻间的婚姻危机消失了呢?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一段婚姻的幸福与否,只有身处其中的人才能判断。同理,离婚也该是两个人的决定,一段糟糕的婚姻有人可以冷静思考,有人则只想尽快逃离。当代社会谨慎离婚的观点不绝于耳,谨慎结婚的观点却寥寥无几。既然结婚可以是因为没有理由的一见钟情,那离婚为什么不能是因为一件小事几秒钟做出的决定呢?法律作为兜底性的规范,不该插足最私密的情感关系,替当事人做出“我是为了你好”的决断。
还有些支持的观点认为离婚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因此离婚冷静期与离婚自由并不抵触。殊不知离婚自由在我国本就受到社会、家庭、文化等多方面的限制。传统的“家和万事兴“、”劝和不劝分“观念,将不离婚和生活幸福强行画上了等号,新闻报道中宣扬的典型也是挽救了多少对濒临破裂婚姻的民政局工作人员。在这样的价值观下,维持一段哪怕是貌合神离的婚姻,在大众看来都是一种社会成就的象征。在家人的压力和社会的偏见之下,处在互相折磨的婚姻边缘的夫妻需要的是推他们的一双手,而不是再给他们再套上一道法律的枷锁。
显然,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个人的婚姻幸福,更有提高生育率、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但在我看来,通过离婚冷静期提高结婚率、生育率无疑是病急乱投医,如同用一道堤坝阻挡洪水,只要洪水足够汹涌,一样还会漫出来。当代年轻人结婚率、生育率低,不是因为离婚成本太低,而是因为社会压力和生存焦虑使得他们只有时间关注自身的悲喜,没有精力走进一段婚姻、家庭关系,担负起整个家庭的责任。不从根源解决这个时代的问题,却想把失败的婚姻堵在门里,只会背道而驰,让年轻人干脆选择不走进婚姻的殿堂。
《婚姻故事》里,妮可说结婚之后自己变得越来越渺小,“我从来没有为自己活过,只是让他变得越来越有活力”。代表幸福的不仅仅是结婚,弱势一方走出一段破裂的感情,也是一种幸福,也值得这个社会的鼓励。更何况如果反悔的话,复婚的门不是一直敞开着吗?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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