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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
近日,北京卫视一档名为《向前一步》的沟通调解类节目引起了热议,而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男女平等”这一话题上。在一期节目中,村民刘先生对当地拆迁补偿条款提出了质疑。该条款规定:对于一宗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宅基地,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若其中一个儿子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便可另享受购买190平米定向安置房的权利。
然而,刘先生家中有一个25岁的儿子和一个21岁的女儿;按照规定,刘先生因此不可享受购买安置房的权利。刘先生认为这一规定违反了宪法“男女平等”的规定,是对其女应得权利的漠视,因此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首先,从理论上而言,这一条款不仅违背宪法对“男女平等”的要求,并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款》“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这一规定笼统地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也是不合理的。因此,由于下位法和上位法相冲突,该地的补偿条款理应无效。
不过,法律的实践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现实中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的案例也并非寥寥可数。考虑到当地的社会情况,这一拆迁补偿条款似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该地基层干部的解释,由于当地“外嫁女”现象显著,大多数女性婚后不在当地生活,因此新批宅基地向来以男性为指标,否则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由此看来,这一政策似乎很贴近现实。
然而,正是因为“贴近现实”,这一案例才能折射出背后的深层痛点——农村地区男女经济地位的严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发源于私有制经济占主导的时代,并且挟卷着一股顽强的历史惰性,对我们当今社会产生着强大的负面影响。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对此有过深入的探讨。在原始部落的两性分工中,女性虽然不用外出狩猎,但也要进行大量的生产劳动,例如采摘、制陶等。女人在生产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此时两性较为平等。然而,由于技术的车轮向前迈进,金属工具的出现带来农耕的发展,因此也就对密集的劳动提出了要求,同时也深刻地改变了劳动分工。女性被限于家务劳动,而男性负责主要的生产活动。随着男性在生产中逐渐登上统治地位,女性的家务劳动逐渐被去意义化;正如恩格斯所言,在这种情况下,“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在此基础上,私有制茁壮成长,女人则为奴隶主和地主所有。这被恩格斯称为“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
反观当今中国社会,长久以来私有制占主导的格局早已被打破;随着技术和制度的进步,女性也可以和男性一样,从事各种劳动,胜任各种岗位;同时,宪法也在形式上规定了男女平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男女平等在我国已经实现。尤其在我国农村地区,女性的经济、社会、家庭地位相较于男性而言仍有很大差距。例如,刘先生所在村镇“外嫁女”现象显著,正印证了这一点。建立在私有制之上的男女不平等,仍然以一种历史惰性,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由于农村地区技术的进展落后于城市地区,这种历史惰性便更加强盛,更少受到冲击。
综上所述,实现男女平等的关键在于实现男女经济地位的平等,而现阶段实现男女经济地位平等的重点在于农村地区。这需要技术的普及、政府的引导以及男女劳动者转变观念并且身体力行。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农村妇女完全有能力胜任那些向来被认为是“只适合男性”的劳动,而且可以比男性做得更好。只有真正实现男女经济地位平等,类似于前文所述的拆迁补偿条款的上层建筑才能失去立足的土壤,才有助于真正实现妇女解放。
2023.08.14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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