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24.04

评论丨保障农村性别平等,从“外嫁女”的土地开始

作者:黄泽文

今年两会,政协委员蒋胜男提出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提案,将“外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再次带进舆论视野。

农村通常以家庭为单位实行联产承包,并以男性为户主,这使得妇女在婚育关系导致的流动和土地的征地、流转、入股中,面临普遍无地、少地以及失地的现象。

这并非“外嫁女”的权益困境首次受到关注,尤其近年来,相关现象不断被两会讨论与媒体报道,但问题仍未得到很好解决。

图片

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建言

图源:南方都市报

在现实情形复杂、文化根深蒂固的农村语境下,现代观念与传统思想、法治原则与村规民约的矛盾并不鲜见,这在关乎核心利益的土地分配上自然表现得更加显著。“外嫁女”的土地问题,关乎性别平等,更关乎每个人生存与自由发展的权利。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同时要求农村制度的总体完善与全民观念的总体进步。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与利益分配主要是由村民自治决定。而村民、村干部在自身利益与观念的影响下,便可能滥用、错用自治的权利。例如,村民会议可以通过简单的表决,直接剥夺出嫁别村、自外村嫁入后离婚者的成员资格与土地使用权;一些性别平等观念更加淡薄的农村,甚至可能在生产积分等制度层面就制定区别对待男女的规定。

图片

2018年郑州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图为当事人所属村集体村民会议记录,写有“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等字样。

图源:天目新闻

想要拿回被剥夺的土地的农村女性,在与村内协商无果后,只能诉诸法律。自2000年起,农村外嫁女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纠纷呈指数级上涨,多数正与村民自治中产生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决议有关。

但司法实践上,“外嫁女”的权益保护仍存在困难。一方面,农村集体的内部制度与法律规定存在标准差异:在诸多案例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导致了法院不予受理或“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而限于当事人自身法律水平与客观条件,查明关键事实的难度也很大。另一方面,法院常常难以深入农村事务管理,虽然做出了适当的判决,但也可能不被村民理解和认可、甚至激化冲突。

在性别平等观念已经长足发展的今日,农村女性在土地这种基本生存资源上的弱势似乎令人震惊。这是因为,“外嫁女”的处境虽然有性别歧视的观念问题,但其根源仍在农村根深蒂固的权力与利益结构。

图片

图源:內地外嫁女土地权益初探(香港城市大学发文)

在传统农村中,婚姻是各村间人口流动的主要原因。对流出村而言,其已失去了这一份劳动力,自然不再保留其享有的资源;对流入村而言,这份劳动力的补充直接计入了家庭单位下,但其个人仍然属于“外来者”,若无亲戚便可能无人依靠,在具体的事务中难以融入本村人,只能被排除在民主决策的体系之外。

这意味着,在藩篱之间迁徙的流动者,本身的权益就是缺乏保障的。而在父系家族的体系下,嫁到别家去的女性自然成为了最主要的流动群体,这种关系的长期存在,是农村女性陷入、乃至今日仍处于弱势地位的一大原因。这也解释了为何男性在入赘别家时,一样会面对没有土地、没有话语权的状况。性别歧视乃至各种对弱势者的歧视,是与现实的权利与利益关系相互形成、相互影响的——因而在农村集体自身已有的取向面前,单纯宣传观念上的性别平等并不足够,还需要法治手段划定明确红线,保障弱势者的权利。

进一步讲,农村制度的不公虽表现为对一方的歧视,但危害必然是双方的——资源竞争没有止境,弱势一方也必然要寻求另外的方式保障自身的基本利益。提出提案的蒋胜男委员在采访时谈到,在“生儿子有地分”的现实下,农村出现重男轻女和性别失衡,进而导致了高彩礼和“女人留不住”的现象。这一观点或许仍值得商榷,但的确揭示了一个事实:当女性自身、娘家人无法直接从农村制度中获得平等的权益时,彩礼等习俗便必然形成,如同生长在结构高墙上的藤蔓,通过二次分配维持利益平衡。这也正像批判父权制时常言的,性别歧视最终会压迫所有人。表面上看,维护“外嫁女”的利益需要集体中其他人出让自身利益,但公平的制度必将带来更长远的益处。

图片

山东省东营侯家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中也将本村女婿、外甥排斥在外。

图源:一席演讲(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林丽霞)

总的来说,解决农村女性的土地问题,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对促进平等、移风易俗、发展生产力都有重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正在立法流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已经对相关的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法制建设的成效值得期待,而落到实处的平等举措更需要社会的广泛共识与切实努力。

参考资料:

[1]刘怡仙. 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保护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从完善法律开始. 南方周末. 2024.3.3

https://www.infzm.com/contents/267106

[2]刘连泰,余文清.村民自治与外嫁女平等权冲突的司法裁判逻辑[J].浙江社会科学,

2023(07):40-50+157.DOI:10.14167/j.zjss.2023.07.012.

[3]程诗棋.农村“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与法律保护  以海南省三亚市法院“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为研究基础[J].法律适用,2018(11):94-100.

[4]张铃. 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生儿子才能分地”是高彩礼的根源. 经济观察网. 2024.3.7

https://www.eeo.com.cn/2024/0307/642628.s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编辑:zx